海峽保險廈門違法被罰 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4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廈門銀保監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廈銀保監罰決字〔2021〕34號)顯示,海峽金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廈門銀保監局對海峽金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處以四十萬元罰款;對徐鴻給予警告,並處七萬元罰款。行政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

2017年6月22日,廈門保監局釋出的關於徐鴻任職資格的批覆(廈保監許可〔2017〕67號)顯示,核准其海峽金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總經理助理的任職資格。

公司官網顯示,海峽金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峽保險)於2016年8月23日獲批開業,是福建首家國有法人的全國性保險公司,總部設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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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案、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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