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最近都在關注楊蘭蘭案,尤其是她第四次開庭仍舊沒有任何實質進展,又繼續往後拖到明年1月30日。
更讓人迷惑的是,她本人又沒出現,律師甚至還遲到了四十分鐘,律師卻依然能夠從容地向法庭表達“不認罪”。普通人看了真的只有一個感覺:這到底是怎樣的神通?怎麼能把案子拖延到這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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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情況說得簡單一點:楊蘭蘭被指控的可不是小事,而是四項嚴重罪名—拒絕或未能接受酒測、危險駕駛導致嚴重人身傷害、未向警方提供身份信息、疏忽駕駛導致嚴重人身傷害。
按理說,這種類型的案子,尤其涉及有人重傷,當事人應該態度嚴肅、配合法庭、積極面對審理,甚至主動表達歉意。但她的表現,就是四個字:一副事不關己。
一個人連續幾次開庭幾乎都不出面,每次都讓律師替她撐著,還不是那種“忙到實在來不了”的狀態,而是她根本就沒打算來。她在外界的形象,是開著勞斯萊斯的富家女,背景很神秘、錢很多、生活極度精緻。但再有錢,也不能把法庭當成餐廳預約吧?什麼時候來是我說了算?什麼時候推進案件,也要看我願不願意?這種態度,本身就讓人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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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離譜的是,律師還多次申請延遲,每次理由都大同小異,“需要更多時間”、“需要討論指控”、“需要準備材料”。當然,律師為客戶爭取時間,是法律允許的,但問題在於:你都四次了,每次都說需要時間,那你到底在準備什麼?別人家的案件,往往開兩三次庭就進入關鍵階段了,她這邊倒好,一次比一次拖得更久。你說她沒有資源、沒有關係,誰信?
當然,我們也知道,案件拖延在法律程序裡不是罕見事,證據準備、雙方溝通、專家報告等等都需要時間。但像她這樣,幾乎每次開庭都沒有半點進展,完全像是按了暫停鍵,實在令人懷疑她是不是把“程序權利”當成“無限拖延”的護身符。普通人遇到同樣的指控,恐怕連請假不出庭都難,更別說隨隨便便缺席四次。她卻可以大大方方地不來,由律師代為出庭,連一點“作為當事人應該表現出的重視”都看不到。
而最讓大眾反感的,是她面對指控時的態度——絲毫不願承擔哪怕一點責任,直接全部“不認罪”。法律上不認罪是權利,但從情理和公眾觀感來看,這種毫不妥協、毫不反思、毫無歉意的姿態,給人的感覺就是:我不怕,我有錢,我有人,我用法律把你們耗到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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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她真的對自己完全無責,自然可以如此堅決。但問題是,車禍造成他人嚴重受傷,被撞的人如今仍在康復中,而她卻完全看不出任何“作為肇事者該有的光明磊落”。不認罪也可以,但你能不能誠懇一點?能不能勇敢面對一次?能不能出庭讓公眾看到你有承擔責任的意願?現在的樣子,就是兩個詞——冷漠、逃避。
這類案件為什麼會讓大眾這麼憤怒?就是因為它讓人看到了“資源差距帶來的現實不平等”。法律說人人平等,但現實中,誰能拖、誰能推、誰能曠庭、誰能聘請頂級律師團隊,結果往往不一樣。楊蘭蘭案現在呈現出的,就是那種典型的“有錢人的案件進程”:可以缺席、可以拖延、可以不回應、可以慢慢來。反正時間站在有錢人那邊。
但說句公道話:這並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她自己的選擇問題。法律允許你行使權利,但不代表你就可以漠視你造成的後果、不尊重法庭、不尊重受害者,也不尊重公眾的合理期待。她的行為方式,顯然不是“一個負責任的成年人”該有的姿態,更不像一個把事故當回事的人。她的“神通”,不是能力,而是利用制度漏洞再加上自身資源,讓本該快的變慢、本該直面的被推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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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逃避並不能解決問題,該來的最終都會來。拖一年也好、拖半年也罷,等案件最終進入關鍵階段,她必鬚麵對的一樣不會少。到時候,她到底是真無辜,還是在逃避責任,法院會有答案。而她現在這種態度,只會讓公眾越來越反感、越來越寒心。
一個真正有擔當的人,會選擇面對,不會選擇逃避,更不會躲在律師背後裝看不到。這起案件之所以會持續引起輿論,就是因為楊蘭蘭的所有行為,幾乎都在指向同一句話:“我不在乎。”
但社會在乎、法律在乎、受害者更在乎。責任,不是你能拖走的,也不是你能繞開的。
等待法律制裁楊蘭蘭的那天,我相信她逃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