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家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保法 8月底生效

▲金管會。(圖/資料照)

記者巫彩蓮/台北報導

為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金管會規劃第一階段將中租(5871)、裕融(9941)、和潤(6592)及日盛台駿(6958)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納入金保法管會範圍,最快8月底生效,若有違法,將被處30萬元以上到1000萬元罰金。

為順利接軌金保法之適用,並回應外界對融資租賃公司業務行為更為透明、公平、誠信之期待,金管會已分別就金保法所定消費者保護措施之第8條(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第9條(商品適合度)及第10條(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擬具各該授權子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以下六項:

一、利率及費用之揭露:融資租賃公司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對利率及費用之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為之;融資租賃公司應對金融消費者說明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以及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二、融資租賃公司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應確保受委託者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相關規定,並應建立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三、融資租賃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程序,瞭解金融消費者或欲為保證人之資力、信用、借貸狀況、資金需求原因,以確保所進行之業務與金融消費者之還款能力、所能承擔之風險相符。

四、融資租賃公司提供之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時之價值。

五、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 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並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之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六、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違約金之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以個別磋商條款與金融消費者個別約定,融資租賃公司並應向其說明重要內容。

至於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融資租賃公司評議案件之收費,金管會已擬具「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規劃如下:爭議案件經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或部分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評議決定者,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2萬元;爭議案件經金融消費者撤回、調處成立,或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不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評議決定者,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8千元。


標題:12家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保法 8月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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