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兩家券商同時被立案!



公司將積極配合監管部門的調查工作,同時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目前公司的經營情況正常。

特此公告。

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二)對公司財務方面產生的影響:

上述事項未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目前公司財務狀況穩定。

(三)不存在因不符合創新層標準而被調整出現有層級的風險。

四、應對措施或整改情況

(一)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公司將全面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工作,同時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 年 9 月 30 日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山東勝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王秀生等6名責任主體)

〔202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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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山東勝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通集團),住所: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新興路377號勝通大廈。

王秀生,男,1966年1月出生,時任勝通集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住址: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

王忠民,男,1961年1月出生,時任勝通集團副董事長、總經理,住址: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

董本傑,男,1977年10月出生,時任勝通集團董事、副總經理,住址:山東省墾利縣。

李國茂,男,1981年5月出生,時任勝通集團財務部主任、融資科負責人,住址:山東省利津縣。

劉安林,男,1963年11月出生,時任勝通集團董事、常務副總經理,勝通集團子公司山東勝通鋼簾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通鋼簾線)董事長,住址: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勝通集團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勝通集團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勝通集團在交易所市場發行債券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情況以及資訊披露情況

(一)交易所市場

勝通集團在交易所市場發行了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小公募債)和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私募債)。

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勝通集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發行了“16勝通01”“16勝通03”和“17勝通01”共3期小公募債。上述小公募債的募集說明書披露了勝通集團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財務資料。在上述小公募債存續期內,勝通集團披露了《2016年年度報告》和《2017年年度報告》。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勝通集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了“17魯勝01”“18魯勝01”和“18魯勝02”共3期私募債。上述私募債的募集說明書披露了勝通集團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財務資料。在上述私募債存續期內,勝通集團披露了《2017年年度報告》。

(二)銀行間債券市場

勝通集團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包括中期票據和短期融資券)和定向發行(包括定向債務融資工具)債務融資工具。

2014年10月至2017年11月,勝通集團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了“14勝通MTN001”“15勝通MTN001”“16勝通MTN001”“17勝通MTN001”“17勝通MTN002”“16勝通CP001”和“17勝通CP001”債務融資工具。上述公開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的募集說明書披露了勝通集團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財務資料。在上述公開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內,勝通集團披露了《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和《2017年年度報告》。

2016年12月,勝通集團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定向發行了“16勝通PPN001”債務融資工具。在該定向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的存續期內,勝通集團披露了《2015年年度報告》。

“16勝通01”“16勝通03”“17勝通01”“17魯勝01”“18魯勝01”“18魯勝02”的募集說明書(以下簡稱案涉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載明,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承諾募集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附有簽字頁。“14勝通MTN001”“15勝通MTN001”“16勝通MTN001”“17勝通MTN001”“17勝通MTN002”“16勝通CP001”“17勝通CP001”的募集說明書(以下簡稱案涉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說明書)中載明:“……本公司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保證本募集說明書所述財務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和《2017年年度報告》所附的財務報表上,有王秀生、董本傑和李國茂分別作為法定代表人、主管會計工作的公司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的簽字或人名章。

以上案涉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和案涉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說明書以下統稱為案涉募集說明書,《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和《2017年年度報告》以下統稱為案涉年度報告。

二、勝通集團財務造假,導致上述資訊披露檔案存在虛假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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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製作虛假財務賬套等方式虛增收入和利潤

因融資需要,2013年至2017年,在勝通集團時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王秀生決策並組織下,勝通集團以勝通鋼簾線、山東勝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通化工,該公司於2013年停產)和山東勝通光學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通光科)等三家子公司為造假實體,通過複製真實賬套後增加虛假記賬憑證生成虛假賬套及虛構購銷業務等方式實施財務造假,勝通集團將虛假賬套資料提供給審計機構。

1. 虛增主營業務收入情況。2013年度至2017年度,勝通集團通過上述三家子公司虛增主營業務收入金額共計615.40億元,各年度分別為86.53億元、98.87億元、142.53億元、141.84億元、145.62億元,佔當年對外披露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59.44%、67.30%、71.41%、70.20%、68.50%。

2. 虛增利潤情況。2013年度至2017年度,由虛增主營業務收入扣除虛增主營業務成本、稅金及附加,勝通集團虛增利潤總額共計113.00億元,各年度分別為16.54億元、20.24億元、20.67億元、23.06億元、32.49億元,佔當年對外披露利潤總額的比例分別為121.61%、138.39%、142.23%、117.64%、164.24%。

(二)通過直接修改2016年度、2017年度經審計後的合併會計報表的方式虛增利潤

勝通集團在審計機構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中天運)出具2016年度、2017年度的審計報告後,直接修改經審計後的勝通集團合併會計報表,在修改後的財務報表上加蓋虛假的中天運印章後將報表對外披露。通過該方式,勝通集團2016年度虛減營業成本4.41億元,導致虛增利潤總額4.41億元;2017年度虛減銷售費用2.30億元,虛增財務費用0.60億元,共計虛減費用總額1.70億元,導致虛增利潤總額1.70億元。

通過上述兩種方式,勝通集團2013年度至2017年度累計虛增主營業務收入615.40億元,累計虛增利潤總額119.11億元;扣除虛增利潤後,勝通集團各年利潤狀況為虧損。各年度虛增主營業務收入金額為86.53億元、98.87億元、142.53億元、141.84億元、145.62億元,佔當期對外披露收入的比例為59.44%、67.30%、71.41%、70.20%、68.50%;各年度虛增利潤總額為16.54億元、20.24億元、20.67億元、27.47億元、34.19億元,佔當期對外披露利潤的比例為121.61%、138.39%、142.23%、140.14%、172.83%。上述行為導致勝通集團案涉募集說明書和案涉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違法事實,有案涉募集說明書、案涉年度報告、審計報告、財務報表、憑證流水、納稅申報表、公司提供的檔案資料、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勝通集團披露的案涉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以及案涉公司債券存續期內披露的《2016年年度報告》和《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有關“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和《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條有關“發行人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勝通集團披露的案涉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說明書和案涉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內披露的《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和《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了《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8〕第1號)第七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資訊。資訊披露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規定。根據相關規定,對勝通集團涉及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罰。勝通集團的案涉行為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王秀生作為勝通集團時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決策、領導、組織實施勝通集團案涉違法行為,且組織安排公司相關部門和人員配合財務部門實施財務造假行為,並在勝通集團案涉募集說明書以及案涉年度報告的財務報表上簽字,是勝通集團案涉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情形。

王忠民作為時任勝通集團副董事長、總經理,負責勝通集團日常經營的全面工作,並在案涉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簽字,是案涉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董本傑作為勝通集團時任董事、副總經理,分管負責勝通集團的融資等財務工作及資訊披露工作的財務部門,並在勝通集團案涉募集說明書以及案涉年度報告的財務報表上簽字,是勝通集團案涉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李國茂作為勝通集團時任財務部主任、融資科負責人,負責統籌財務造假以及負責資訊披露工作,並在勝通集團案涉年度報告的財務報表上簽字,是勝通集團案涉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劉安林作為勝通集團時任董事、常務副總經理以及勝通鋼簾線時任董事長,在案涉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簽字,是案涉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山東勝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王秀生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30萬元罰款,作為實際控制人處以60萬元罰款;

三、對王忠民和董本傑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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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李國茂和劉安林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影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7月27日

同時,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王秀生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

截止目前,兩家券商IPO排隊的僅有一家,保薦機構為國海證券。

來源:證監會、公司公告,投行業務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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