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狗咬人被摔死”命案調查:糾紛如何升級。 “反殺”是否防衛過度?

11月13日8時30分,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申紅良的女兒、辯護人接受媒體採訪。本文圖除署名外均為澎湃新聞記者常益圖

今年正月初二,因自家的狗咬人被摔死,山西長治市一家多人破鎖、砸窗,侵入打狗一方的住宅,之後兩方發生衝突,狗主人被捅傷致死。

11月13日9時,該案在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公訴人表示,被告人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因此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應減輕處罰。而辯護人北京至普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圣律師認為,被告人屬正當防衛,並未防衛過當,不構成犯罪。

雙方主要焦點是,辯護人認為,死者攜帶了凶器剪刀,混亂中死者一方一重傷者的傷情,系剪刀造成,而公訴人表示,目前無證據證明死者曾攜帶凶器。

當日15時30分,審判長宣布休庭。

案發後,雙方均在屋外安裝了監控。回溯這起事件,從糾紛到命案的演變,或可管窺鄰里相處之道,以及正當防衛“困局”。

就在中間那棵柳樹處,狗咬了申某浩後,申某浩將狗摔死。

“你們派出所等接打架電話吧”

命案發生在長治市潞城區潞華街道白鶴觀社區申紅良家院內,死者是郭勇剛。

申家是從籍貫地、隔壁平順縣遷過來的,這些年一直經營乳膠漆、膩子粉等生意。郭家做全屋定制生意,郭妻趙某暉系潞城區政協委員。

作為20多年的鄰居,兩家以前並無矛盾。平日碰面,有時還會打個招呼。四年前,申家兒子申某浩結婚,郭家還按當地風俗,隨了禮。

郭家門前道路的前面,是一片公共空地。空地南側種著一排柳樹,郭家在第二棵樹旁搭了個狗窩,養著一條身長六七十厘米的土狗,拴著鐵鍊。

今年1月30日是正月初二,當天中午,走親戚的申某浩喝了點酒。下午,朋友來找他玩。當天空地車停得比較滿,一個朋友的車,剛好停在狗窩附近。

申某浩告訴澎湃新聞,當天15時左右,他和朋友開車去買水燒茶,自己走到副駕駛車門,狗咬了他右腳一下,他踢了狗兩腳。要上車時,狗又咬了他左小腿一下,他就拽著鐵鍊,把狗拽過來,摔了幾下。

申某浩去郭家,發現沒人,就先去買水了。買完水回來,他發現狗躺在那裡不動,已經死了。回家後,他就把此事告訴了母親申某芝。

隨後,申某芝聯繫郭勇剛姐姐郭某榮,講了此事,對方沒說如何解決,就掛了電話。近1個小時後,見沒人來說這事,16時25分,申某芝報了警。

16時29分,趙某暉給申某芝打來電話。趙某暉稱,聽到狗並非咬著不鬆口但被打死了,她當時就火了。申某浩告訴澎湃新聞,當時,趙某暉說“潞城屬你厲害了”,連說了幾遍,氣得他掛掉電話,直接把手機給摔了。

兩三分鐘後,民警到場,問完情況,申某浩和媳婦就一起去了派出所。民警表示,趙某暉拒絕到派出所調解,讓聯繫社區主任出面調解一下。

庭審顯示,趙某暉供述,其接到民警電話,讓她到派出所處理事情,稱“我當時就生氣了,我說你們派出所能給我要個錢,還是能怎麼處理,我晚上回去自己處理,你們派出所等著接打架電話吧”。

申紅良給白鶴觀社區主任代某文打了電話。代某文稱,她給趙某暉打電話,未接。 19時左右,趙某暉回電,稱“打狗還得看主家了”,意思要找申紅良“生氣”。他勸趙某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對方“讓他不用管”。

申某浩稱,當晚,民警讓其媳婦給家裡打電話,把門關好,防止矛盾升級。其媳婦打完電話後,家裡就把大門關了,“大門是碰鎖,一關就鎖住了”。

此時,郭家一家都在等“在家說了算”的趙某暉回家。

案發當晚,申紅良女兒拍攝的視頻,顯示申紅良伸手製止郭家人上前。受訪者供圖

“黑暗”中逐步升級的衝突

長治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案發當日19時,趙某暉同妹夫韓某、外甥劉某偉三人來到申紅良家⻔外,邊砸⻔邊喊讓申紅良開⻔,三人將申紅良家(外牆窗戶)玻璃砸破,韓某將⼤⻔踹開。申紅良、申某芝、申某倩(申紅良⼥⼉)從家中廚房出來,雙方在院內發⽣爭吵。鄰居賈某⺠聽到爭吵後,來到申紅良家進行勸解。郭勇剛大女兒郭某璇、二女兒郭某婕也來到申紅良家中爭吵。

隨後,郭勇剛從家出來,進入申紅良家中,趙某暉緊跟郭勇剛。郭勇剛、趙某暉、韓某與申紅良、申某芝、申某倩在院子客廳東面窗台扭打,申紅良拿起放在窗台上的刀揮刺,將郭勇剛、韓某、趙某暉、郭某璇刺傷。

當晚,郭勇剛被送至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

申某倩告訴澎湃新聞,聽到砸門、叫罵,她就報了警。

從砸門到發生衝突,申家共報警5次。通話記錄顯示,時間分別為19時27分、19時34分、19時36分、19時44分、19時48分。

微信聊天記錄顯示,19時30分,弟媳婦問申某倩,“姐,前頭院(指郭家)去咱家來?”申某倩回复“你們別回來”,她還拒接了弟媳婦的微信電話。

“害怕我弟回來,事情鬧大。”申某倩解釋說。

打開申家大門,是一條走廊,經過一道玻璃推拉門,方能進院。

申某倩回憶,砸門有五、六分鐘,趙某暉等人就進院了。父親、母親和她在廚房,沒敢出去。直到廚房玻璃被砸,碎玻璃飛進廚房,只能出去。父親站在客廳門前台階上,擋在她和母親前面,質問對方“要幹啥”。

申某倩稱,當時,有人叫罵,有人打她家狗,還有人砸玻璃。

19時41分,申某倩拍攝了一段視頻,時長21秒。當時已完全天黑,院裡沒燈,客廳燈也沒有開。只有掛著棉門簾的廚房,燈光透過破窗照進院裡。

視頻顯示,郭某璇一邊叫罵,一邊往申家三人面前走,郭某榮(郭勇剛姐姐)將其往拉回。郭某璇快走到面前時,申紅良伸出一隻手示意停止。被拉退後,郭某璇隨手拿起身旁一物品,朝申家三人扔來。

“傻X”……視頻中,還能聽到郭家其他人在叫罵。

這段視頻錄製後兩三分鐘,就發生了衝突。 19時45分,就有人打了120。

申家稱,郭勇剛進院後,喊著“今晚非弄死你們”,就衝了過來,郭家人也圍了上來。而郭家人否認郭勇剛說過這句話。

庭審顯示,郭某榮供述:“郭勇剛進申紅良家,就往申紅良家人身上撲”。

鄰居賈某民是案發現場唯一第三方。其稱,他聽到有人踢門,叫罵,等他到申家,看到趙某暉拿著一把鐵鍬,在砸推拉門。他幾次往外拽趙某暉。郭勇剛進申家大門時,他還拉了下,但沒拉住。趙某暉也掙脫開他,進去了。

賈某民稱,他沒有看到打架過程,等他進到院裡,“隱約”看到郭勇剛躺在地上,“身下有一灘黑乎乎的液體”,他回到家,才意識到是血。

申紅良家被砸爛的推拉門、廚房窗戶玻璃。一扇推拉門也倒在地上。受訪者供圖

是否存在另一凶器剪刀?

澎湃新聞回訪看到,客廳東側窗台處不到兩米寬,南面是樓梯。窗台處呈“U”型,因樓梯挨著廚房一面牆,案發當晚系光線“死角”。

郭家稱,郭勇剛進院並沒有拿工具。

賈某民稱,他沒有註意到郭勇剛進大門時手上是否拿有工具,“當時院子里黑黑的,誰手裡拿個小工具不注意的話根本看不到”。

申紅良稱,自己從廚房出來時,怕對方打他,就拿了一根擀麵杖。但打開架的時候,擀麵杖不知道去哪了;郭勇剛進來以後,他看到郭勇剛拿著一個紅色的、前面是尖尖的一個東西;自己被打倒,混亂中往窗台上伸手摸住個東西,“拿的時候不知道是刀”,拿起來就胡亂揮。

申家告訴澎湃新聞,後來知道這把刀是剔骨刀,是多年前申紅良開賣肉舖用的,後來申紅良偶爾用來殺魚和給貓剁肉用,平時就放在客廳東側窗台上。

申某芝稱,自己從廚房出來時,拿了一把菜刀和拖布棍,但一直是防御狀態,到打架發生也沒用過。

對沖突細節,雙方說法多處存異。郭某榮稱,廝打過程中,自己挨了申某倩一棒子,“我兒子(劉某偉)看到後,就往她們身上撲”。

而申某倩稱,郭家人衝過來,她們就被推倒了。等她站起來,看到一群人圍毆父親,就去拽人,一男子扭過來用木棍打她,她撿起一塊木板擋,手指受傷。對方打了幾下,突然轉頭往回看,有個男子(郭勇剛)躺在客廳東側窗台處。

庭審中,申紅良辯護人指出,案發後,韓某在院子中間躺著,頭部流著血,大聲說“誰拿剪刀扎我頭來,怎麼這麼狠”。經鑑定,韓某左下腹傷構成重傷。韓某病歷顯示,其左下腹部有長約2cm大小傷口,深入腹腔,大網膜卻有兩處傷口。其指出,只有剪刀才可能形成這樣的傷情,剔骨刀不可能。

該辯護人當庭拿出一把剪刀,用雙層紙板模型進行了演示。

相關鑑定顯示,郭勇剛係被他⼈⽤單刃銳器多次捅刺致左股動脈離斷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前述辯護人指出,相關鑑定明確指出郭勇剛所受多處刺創“創角一銳一鈍”。此外,剔骨刀刀刃所取樣本檢出的人DNA,也與郭勇剛血樣23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而韓某的相關鑑定,則未明確這些情況。

該辯護人當庭提出,希望查看警方查扣證物之一剪刀。

對此,公訴人表示,該剪刀並未隨卷移交。他們認為,申紅良對韓某造成的傷情,未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因此,韓某並非該案被害人。

申紅良辯護人表示,韓某的3處創傷,他們認為另有凶器,為剪刀。其要求調取韓某完整病歷、物證剪刀、韓某案發時所穿衣服,以進行分析。

申紅良刺傷郭勇強的客廳東側窗台處,如今水泥地上仍可見淡淡的血痕。

勘驗筆錄顯示被破壞致“鎖舌撕裂”的申紅良家大門,如今已換了新鎖,但大門修補痕跡明顯。

控辯之爭:究竟有無防衛過當

案發後,趙某暉、韓某、劉某偉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長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相關鑑定顯示,除郭勇剛死亡、韓某重傷外,趙某暉、郭某璇為輕微傷。

公訴人表示,申紅良為製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前述4人,均是不法侵害者。但從防衛結果來看,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傷亡的重大損害後果,應當認定防衛過當。因此,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應減輕處罰。

公訴人表示,衡量正當防衛必要限度時,必須結合不法侵害的行為性質、行為強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進行綜合考量。

其認為,首先,申紅良不具備特殊防衛的前提條件,特殊防衛的適用前提是防衛人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加害人而實施防衛行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郭勇剛攜帶凶器,申紅良一家並未遭遇任何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因而不具有實施特殊防衛的前提。其次,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相比明顯不相適應。從不法侵害行為看,雖然加害人人數眾多,但未使用凶器、未進行嚴重暴力攻擊,申紅良僅面部構成輕微傷。其使用長24厘米的剔骨刀,造成郭勇剛全身多處刀傷,左大腿上段刺創致左股動脈完全離斷,左腋窩後下方刺創左肺破裂,造成其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嚴重後果,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對此,申紅良辯護人表示,申紅良被毆打致右側鼻骨骨折、右側眼眶內壁骨折,申某芝右臀部軟組織損傷,申某倩右手軟組織損傷右側顏面部、左手小指皮膚挫傷,均佐證郭勇剛一方的暴力毆打強度。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申紅良辯護人認為,郭勇剛等人的行為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的“行凶”行為——攜帶凶器、多人圍毆加言語威脅“弄死全家”。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下列行為應當認定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據不法侵害的人數、打擊部位和力度等情況,確已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雖然尚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已對人身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可以認定為“行凶”。

申紅良辯護人認為,即使不適用特殊防衛,本案也未超過“必要限度”。

“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他還指出,窗台高度為89cm,符合“倒地後隨手可取”的客觀場景。從當事人視角與風險控制出發,不應事後苛求防衛人精準控制力度與揮刺部位、避開動脈。現場,郭家一方10人、申家3人,鄰居1人,共14人,卻無一人看清申紅良是如何捅刺的,“黑暗混戰中的防衛行為”,更不應苛求精準。

11月13日15時30分,法官宣布休庭,稱商議後將決定再次開庭或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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