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雲南昆明的趙洋(化名)向《正在新聞》反饋,在11月14日下午4時許,其在4s店試駕一款奧迪汽車的時候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事後4s店定損並要求趙洋賠償7萬元。交通事故認定結果也是趙洋負全部責任,另一輛被撞擊的大型汽車方面無責。
趙洋對於門店要求的賠償款表示質疑。
其認為在試駕之前與門店簽署有《試駕協議》,然而問題就出在這份協議中!試駕協議中註明如果在試駕過程中發生事故並造成人身傷害、車輛損傷或其他各種損失的情況,試駕人將承擔全部責任。趙洋認為自己在簽署協議的時候沒有看到該責任條款,門店工作人員沒有盡到責任;店方則認為實際定損15萬元,免收材料費和工時費降至10萬元,參考同類案例“三七分”的比例才要求趙洋賠償7萬元,已經比較人性化了。
可是趙洋依然認為試駕車僅購買交強險,沒有購置車損險和三者險,這是將試駕風險轉嫁給消費者的行為;然而銷售人員卻表示試駕車不僅有交強險,還有購買有其他險種。
責任應當如何劃分呢?
就試駕協議的簽訂和客觀事實而言,4S店確實有權要求趙陽進行賠償;試駕者將承擔全部責任”的內容,跟踪仔細查看試駕協議簽署協議,質疑趙海洋的問題和車門的問題——而且條款看起來很八字。
沒有契約精神是許多人吃虧的原因。
與商家簽署任何協議都應該仔細去看每一個字。
同時,門店方作為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營方,其應當在產生後果之後考慮到照顧用戶的情緒;在車輛事實有其他商業險種的前提下,應當優先考慮通過保險理賠車輛的損失。並且應當對事故車的後續處理方案進行公示,避免不通過保險理賠而刻意隱瞞事故車的事實,將車輛維修後按照正常車輛售賣。
重點:
作為經營者的角色,門店方應當明確告知試駕車輛過程中的風險,更應當明確告知試駕車輛過程如發生交通事故則需要試駕人承擔責任;如果銷售服務人員在簽署協議的時候沒有明確告知試駕人,並以話術干擾試駕人對協議內容閱讀和理解的話,門店方也是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的,“三七分”的比例是否恰當值得商榷。
所有汽車消費者都應當引以為戒,未來不論試駕任何品牌的車輛都要仔細閱讀試駕協議;或直接詢問銷售人員是否有相應的霸王條款,並錄音錄像以保證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