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小洛熙事件。

五個月大的女嬰因做微創手術,倒在手術台上。

舉報人鄧女士,1991年生人,今年5月26日在醫院早產1個月生下了女兒許洛熙,即涉事女嬰。

女童許洛熙。

孩子出生後,全家人呵護備至,因為是早產兒,所以出保溫箱後,鄧女士和家人每個月堅持去醫院掛號監測孩子的生長發育情況,掛的是寧波市婦女兒童醫院早產高危科高主任的號,據鄧女士的說法,這所醫院是“當地最權威的兒童指定唯一醫院”。

在鄧女士和家人的悉心照顧下,小洛熙前四個月的檢查結果的都沒什麼問題。

2025年11月11日的常規檢查也顯示孩子各方面的情況不錯,但醫生說早產兒一般都要再查一下腦部核磁共振、心臟彩超和聽力,因為之前醫生也提過幾次,所以鄧女士就听取了建議要做這三項檢查,並在當天上午給孩子做了全麻。

檢查結果顯示,由於早產關係,小洛熙被查出“靜脈竇型房間隔缺損”,一共有兩個繼發性孔洞,一個3毫米,一個7毫米。

出於對孩子的重視和擔心,她們當天又掛了寧波市婦女兒童醫院心臟科醫生陳某某的號,進入就診室後,陳某某不在,陳某某對面的醫生幫忙看了報告,看完後第一句話就是“你這個情況肯定要手術的”。

後來陳某某回來後,鄧女士和家人提出了質疑和擔心,並詢問是不是等孩子大一點之後再做全麻手術更安全。

但陳某某表示,孩子查出的兩個孔大自愈概率低,會影響肺部,影響吃奶,還會導致後續發育生長受限,影響大腦發育。而且繼發性圓孔閉合手術是心髒病中比較常見的手術,難度係數和手術風險都不高,手術風險大概是兩百分之一的概率,目前孩子符合手術指標,建議越早手術越好。

同時,陳某某還向鄧女士及其家屬介紹,手術操作時間大概是2個半到3個小時,後續不會復發永久性閉合缺口,手術費用的話大概是4萬多。

出於對醫生的信任以及對寶寶的疼愛,鄧女士和家人商量後同意了手術建議,當即辦理了住院手續。

11月14日開始手術,孩子8點進的手術室,9點25開始手術,下午16點37手術結束。手術全程共耗時7小時12分鐘,孩子進手術室的時長8個小時37分鐘。

這個手術時間和術前醫生和家長溝通的“2個半到3個小時”多了近3倍。

果然,事故發生了。

寶媽鄧女士實名爆料。

鄧女士稱,2025年11月女兒在【寧波大學附屬婦女兒童醫院】體檢時發現房間隔缺損(兩個繼發性孔:3mm和7mm)。家屬稱查詢資料後認為此類缺損有自愈可能,但接診醫生陳某賢(小兒心胸外科主任)堅持手術,表示否則會影響孩子生長發育,並稱手術風險僅“1/200”且為“常見簡單微創手術”。

接受手術建議後,鄧女士以為只是做一個腋下微創術,3小時左右就能完成。

然而,11月14日當天,原定3小時的手術,實際持續7小時12分鐘(從進入手術室至推出共9小時)。患兒16:45進入PICU搶救,但院方6小時內未聯繫家屬,未下達病危通知,也未按承諾聯繫上海專家會診。

鄧女士回憶,女兒被推出手術室時,臉已經發腫黑紫,“他們卻告訴我手術是順利的”,隨後被送進PICU重症監護室。當晚不幸離世。

家屬在社媒平台發聲。

對此家屬認為,實際手術時間與此前醫生預判的時長嚴重不符,“如果早知道小孩8小時全麻,我們不會讓他動刀的”。此外,對於手術中出現的意外情況及變化,沒有及時告知患兒家屬,未下達病危通知,也未按承諾聯繫上海專家會診。

鄧女士表示,希望院方公開手術及搶救全程監控錄像,懇請有關部門徹查此事,為此可以考慮進行屍檢。

涉事女童小洛熙。

雙方核心矛盾:醫療透明化缺失(術前風險告知不足、術中變更隱瞞、病歷矛盾)與患兒家庭不可逆損失的衝突。

比如家屬下午多次詢問進度,院方僅稱“手術有難度”,未提病危;16:37推出手術室時,患兒全身發紫、眼角帶淚,醫生卻稱“手術成功”。

家屬網上發文維權。

女童不幸離世後,家屬在各個平台上發文維權:

家屬提供的超聲檢查報告:

家屬在社媒平台發聲:

目前,女童遺體還在殯儀館,等待屍檢。小洛熙爸爸稱,他們質疑主刀醫生手術失誤未如實告知。事發至今,自己和主刀醫生有過一次溝通,對方堅稱手術是成功的,但未就手術超時問題給出合理解釋。他稱,小洛熙是自己的第一個孩子,事發後,自己和愛人的狀態也很糟糕。

涉事醫生陳某某已從業二十多年。

根據公開資料查詢的涉事醫生陳某某的簡歷:

學歷:本科職稱:主任醫師醫生

外二科(心胸)主任,主任醫師,畢業於溫州醫學院。長期從事小兒外科工作,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開展小兒普通外科、胸心外科等常見病的診治工作。

擅長小兒各種先天性心髒病的外科矯治及小兒胸腔鏡、腹腔鏡微創技術*治療漏斗胸*、縱隔腫瘤*、肺囊腫*、食管裂孔疝+、小兒腹股溝斜疝+、鞘膜積液+等疾病,在國家級中華系列期刊發表論文多篇。

學術述職:浙江省醫學會小兒外科分會心胸學組委員,寧波市醫學會小兒外科分會委員,寧波市醫學會心胸血管外科分會委員,寧波市醫學會胸腔鏡分會委員。

根據查詢得知,涉事醫生從業二十多年了,從時間上看,算是一位經驗豐富的醫生了。

涉事醫生陳某。

涉事醫生歷史糾紛。

還有網友發帖表示,該醫生此前已有兩起手術致死案例。

2025年6月,1歲患兒動脈導管未閉手術中死亡,家屬控訴陳某君“術中大出血未溝通”。

2024年同期另1例小月齡患兒死亡糾紛,網絡爆料院方公關壓下帖子。

此外,根據公開資料查到,【寧波大學附屬婦女兒童醫院】涉訴信息中,超90%的案件身份為被告,案由統計顯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佔比最高。

11月17日,寧波大學附屬婦女兒童醫院工作人員回應@中國新聞周刊,院方對此高度重視,已對醫生陳某某進行調查,目前陳某某已被停診,將配合患者家屬依法維權。若涉事醫生存在醫療過錯,將根據相關鑑定結果依法處置,承擔相關後果。

關鍵爭議焦點:手術必要性。

事件發生後,一些醫學專家也發表了對此事的看法。

1、微博認證的“浙江援疆外科副主任醫師”博主@白衣山貓表示:冠狀靜脈竇型缺損位置特殊,易合併血管畸形,需早期手術。

白衣山貓表示:心臟手術相對於其他普通手術來說,風險要大得多。要評估一個病人,在手術中死亡,醫生有沒有責任,需要從三個方面著手探討:

手術有沒有適應證?

手術有沒有禁忌症?

病人死亡原因是什麼?

我們先說第一個問題,手術有沒有適應症?

簡單的講,就是這個手術,對於五個月大的嬰兒,有沒有必要,現在就做手術?我們要知道,手術都有創傷,有風險,那麼就要知道,為什麼要做這個手術,為什麼現在必須要做這個手術?這就是手術適應證的通俗的說法。目前,從家屬曬在網絡上的心臟彩超報告(下圖)來看,患兒的診斷是:房間隔缺損(3mm繼發孔型+ 7mm冠狀靜脈竇型)

對於一名5月齡嬰兒,同時患有3mm繼發孔型房間隔缺損和7mm冠狀靜脈竇型房間隔缺損,這屬於一種複雜情況,這與單純的7mm繼發孔型缺損有著本質的區別。這個網絡上流傳的,有人在討論的,單純的7mm房間缺損治療的時候可以等待一兩年的原則,完全不是一回事。

為什麼情況如此特殊和緊急?

如下圖所示,決策的關鍵在於“冠狀靜脈竇型”房間隔缺損的特殊性。

1、解剖位置特殊,無法自愈:冠狀靜脈竇型缺損位於房間隔的後下部,靠近心臟大靜脈的入口。這種缺損本質上是一種心臟靜脈系統的發育異常,幾乎不可能自行閉合。2、分流量大,心脏负荷重:7mm的缺损对于一个婴儿来说已经很大,会导致大量血液从左心房分流到右心房,显著加重右心系统和肺循环的负担。长期下去会引发心脏增大、心力衰竭和肺动脉高压。

3、常合併其他血管畸形:冠狀靜脈竇型缺損常常伴發一種叫做“永存左上腔靜脈” 的血管畸形。這會使得回心血液更多,進一步加重心臟負擔,也使病情更複雜。4、介入手術無法處理:由於缺損的特殊位置和常常合併的血管畸形,經導管的介入封堵術是無法實施的。微創的心臟手術或者傳統的外科開心手術是唯一可能根治的方法。

還有一個問題是“要馬上手術嗎?”

可以等到一歲以後嗎? 風險極高,通常不推薦。等待會導致心臟負荷持續加重,可能引起不可逆的心功能損害或肺動脈高壓,同時孩子在這期間會非常脆弱,極易發生餵養困難、發育停滯和嚴重肺部感染。從這個方面來分析,醫生做這個手術,適應症掌握方面,沒有問題,無可指責。家屬稱心臟科主任陳君賢告知“自愈概率低需盡快手術”真不是謊言!真實的情況確實是這樣的!

其次,我們再來看,醫生做這個手術,有沒有禁忌症?

目前,在網絡上看不到相關的完整的術前病情資料,所以我無法評估。但是我相信,醫生敢去做這個手術,這方面應該沒有問題。

最後,我們要問一句,嬰兒死亡原因是什麼?這個才是最關鍵的因素。但是,從目前家屬曬在網絡上的資料來判斷,無法明確嬰兒的死亡原因。有些嬰兒的死亡原因,是疾病的原因。有些嬰兒的死亡原因,是因為醫生的失誤。

這需要做專業的醫療鑑定!單憑網絡上的家屬的控告所發出來的資料,無法明確嬰兒的死亡原因。也就是說,如果家屬要走正常的司法途徑維權的話,一定要做專業的醫療鑑定來明確嬰兒的死亡原因,才能明確醫生在嬰兒的死亡中需不需要承擔責任?以上內容,全部依據網絡上所能找到的公開的資料,所做出的醫學分析!

以上觀點來自@白衣山貓。

2、

兒童重症醫生解讀女嬰手術去世。

針對此事故,某醫院兒童重症監護室主治醫師在看完家長曬出的手術過程後表示:這個小朋友不是簡單的房間隔缺損,房間隔上有兩個洞,不算小。房間隔的洞,會引起靜脈血流向動脈,導致身體裡的血氧不好,沒辦法給身體供應充足的氧氣,所以要做手術,把這兩個洞補起來。

定性為“重大醫療糾紛”,當地成立調查組介入。

輿論發酵後,11月17日,醫院工作人員回應稱,目前已經對陳某某展開調查,如果他確實存在醫療過錯,會依法處置。陳某某已經被停診,後續會將配合患者家屬依法維權。

寧波市衛健委也回應,該事件“屬於一個比較重大的醫療醫療糾紛,委裡很重視, 醫院正在按照醫療糾紛處理條例在處理。”寧波大學附屬婦女兒童醫院則表示,將積極配合患者家屬合理合法處理,具體情況不便透露。

目前事件已進入法定醫療糾紛程序,家屬與社會期待真相早日釐清,推動嬰幼兒手術風險評估與醫患溝通機制的完善。

至於如果主治醫生存在過錯,責任將如何界定的問題?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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