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中科取得興農球場用地 興農建議由政府賠償會員證價差

興農球場會員證賠償,興農建議由政府負責賠償價差。本報資料照

攸關台積電設廠的台中二期園區擴建案,最大地主興農球場7日與會員協調球證補償問題不歡而散,並訂20日提出最終的公告。據了解,興農最終的態度是認為,收購球場是政府提起,興農和會員都非可歸責對象,在會員確實有損失下,應由政府補償會員球證的差額損失。

據興農委託律師陳益軒指出,事實上興農對於會員們的損失十分在意,也感同身受,但鑑於當初賣出擊球權的「保證金」就是14萬元,合約中並載明若回收也是以此價格。會員證中間的轉手價差並非落於興農,而且中科的價購球場費用中也無會員證賠償部分,因此興農無從負擔差價的賠償。

陳益軒說,對於差價到底是多少?他認為會員證是有價證券,每一筆轉手都須繳交稅金,這在國稅局有案可稽。若取其最近3年的成交價平均,或可視為一個依據。據了解,這個交易均價,每張會員證應在5、60萬元間。

他說,雖然內政部曾解釋,球證買賣是會員和興農球場間的私權關係,政府無從賠償。但是,這是目前全國第一個政府為興辦重大建設而徵收高爾夫球場的案子,在會員確有損失下,政府不該用狹隘的思考解釋。對於「因公法導致特別權益的犧牲」政府有必要以更彈性的方法處理,給予會員差價的賠償。

另外,律師林瓊嘉認為,興農球場會員當初雖然以14萬元購進擊球權,但這就好像最初以面額10元買的股票,現股價已值1千元,卻仍以10元做為回收交易一般,並不合理。他說,如果這是會員主動要賣回擊球權,那回收價格無話可說,但這並非會員主動要賣,而是被動要被收回,會員非可歸責對象,要會員擔承損失並不合理。

他認為,會員證賠償應依市價計算,會員可以向市府消保官提出申訴,由消保官介入協調。但是林瓊嘉也認為,如果興農的會員證契約中載明收回價就是原始賣出的價錢,在法律上要贏不容易,但在確實有損失下,「談」的空間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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