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示意照,非當事人。(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綜所稅申報倒數計時,國稅局為申報扶養糾紛衍生的「親情倫理劇」再次上演,最近就有一對兄弟搶報70歲媽媽扶養的案例,雖然哥哥月月付1萬元生活費,全年花了12萬元,國稅局還是以2大關鍵判定年紀小的弟弟才有綜所稅申報扶養抵扣的空間。
高雄國稅局指出,現行規定,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歲〔民國43年(含該年)以前出生〕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4.55萬元,由於申報扶養扣除額不能按比例切割,兄弟姊妹中有1人成功抵稅,其他人就無法再使用扣除額。
一對莊姓兄弟於同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皆申報扶養70歲母親,致有重複列報情形,哥哥主張每月定期匯款1萬元孝親費給媽媽,並檢附假日陪伴母親出遊及生活照佐證,以此爭取申報扶養。
不過莊家弟弟提出2大有利舉證勝出。稅務人員指出,莊弟主張和媽媽長年同住,並出具母親書面意思表示「弟弟才是實際扶養人」,最終國稅局依該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認定年紀小的弟弟列報母親的免稅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2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名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國稅局會依4大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尊親屬免稅額。
第1順序,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
第2順序,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
第3順序,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
第4順序,無法依前面3個順序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標題:兄弟爭報扶養70歲媽媽 國稅局曝2關鍵「年紀小的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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