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從去年11月起,禁止騎自行車時使用手機,違反將處約新台幣2448元。台灣則是針對汽、機車駕駛人使用手機開罰,彰化縣警察局今年1到6月底共取締369件,汽車處3000元、機車1000元罰鍰,警方提醒,即使停等紅燈也屬於行駛狀態,手持使用手機仍可能被罰。
縣警局指出,彰化縣今年1到6月取締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時使用行動電話的369件中,有73件是民眾檢舉,機車則不開放檢舉,民眾駕車時,如有使用手機需求,務必找路邊安全合適的位置停車,車輛停妥後再使用,避免分心分神影響用路安全或造成事故。
警方說,有的駕駛人常利用等紅綠燈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以為不算違規,但依台中地院2018年的一件判決,法官即有說明,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所稱「於行駛道路時」,是指駕駛車輛使用道路行駛的動態情形,自包括駕駛人於道路上駕駛車輛因交通標誌、號誌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所為的暫時停止狀態。
判決指出,如車輛因停等紅燈而在車道上暫時停止,在變換成綠燈時即應立刻前行,並非可依己意決定停留的久暫,自仍屬行駛狀態,又不容駕駛人在駕駛中片刻,查看手機等失去注意安全駕駛的行為,造成肇事的高度危險性,而影響用路人及駕駛人本身的道路交通安全。
警方強調,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時,使用手機架、藍芽耳機等行為獲取電子訊息,若未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者,不屬於違規行為。
汽、機車駕駛人抽菸,與使用手機違規類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第3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時抽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可處600元罰鍰,雖然,汽機車駕駛人抽菸都不開放民眾檢舉,彰化警方今年1到6月仍取締17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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