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林姓男子在KTV店內酒後與人發生口角,持刀將對方砍成1死1重傷,屏東地方法院今(11)日審結,依殺人未遂及殺人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與有期徒刑14年4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施以禁戒8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與友人於2022年1月26日5時許,在屏東市太原路一家KTV消費時,與該處102包廂內之人發生口角、肢體衝突,竟自友人車輛取出西瓜刀返回上址KTV,朝102包廂內之林姓男子及陳姓男子揮砍,致林及陳男兩人分別受到重傷,其中陳男不治。
法院審理,林男否認殺人、殺人未遂犯行,辯稱其僅有傷害之犯意。法院傳訊證人對照監視器影像勘驗結果,及病歷、相驗紀錄等證據,可知林男所持兇器為西瓜刀,下手時力道甚重,及案發時之被告行動過程,足以認定被告預見如果其持銳利、刀身較長之刀具朝人揮砍,極可能傷及人體內維持生命之重要臟器,進而導致被害人死亡,猶仍為之,堪認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法院判決指出,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案發時有飲酒,故有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但參照在場證人之證述、鑑定人之證述、司法精神鑑定報告及監視器影像勘驗結果,可知被告雖有飲酒,但其行兇過程中身體行動並無明顯窒礙,可認被告未發生責任能力顯著下降之情形,自無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適用之餘地。並認林男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未能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或取得諒解,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又因有重度酒精使用障礙症,已顯現被告有酗酒成癮而有再犯之虞,爰命被告於刑之執行前,就前開各罪,均施以禁戒8月,以收控管再犯危險之效。
標題:屏東男KTV與人口角 持西瓜刀狠砍釀1死1傷!重判1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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