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記者蕭筠攝)
記者周亭瑋/綜合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日提醒,統一發票中獎的獎金只限於一般消費性交易,若屬營業性質,即便買受人未申請稅籍登記,仍不得領獎。該局強調,統一發票給獎的目的在於鼓勵民眾索取發票,防堵逃漏稅,同時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非為營業交易提供額外利益。
國稅局指出,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及財政部相關規定,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其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的發票若中獎,一律不得領獎。即使營業人未辦理稅籍登記、發票上未載公司名稱或統一編號,看似符合領獎資格,但一經查獲仍會追回獎金。
該局舉例,一名A君於113年9至10月兌領中獎發票,獎金共2300 元,來自7張發票,均由某網路交易平臺開立,品名多為「手續費」。他們進一步調查發現,A君當期共取得該公司開立的185張發票,內容涉及「手續費」、「運費」等與營業相關項目;經確認,A君透過網路販售服飾與生活用品,卻未申請稅籍登記。
最終,國稅局除了追回已兌領的獎金,並輔導其辦理稅籍登記,補報銷售額920萬餘元及營業稅46萬餘元。
國稅局也呼籲,營業人不論是否登記,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的中獎發票均不得兌獎;若未登記營業人尚未遭檢舉或調查,應及早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於處罰。
標題:「爽中7張發票」全無效!結局更尷尬 國稅局點名1類人:主動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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