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6日|金融小知識:防範恐怖融資風險的實踐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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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6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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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恐怖融資風險的實踐路徑

恐怖融資,一般是指以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恐怖組織和恐怖分子為目的,募集、轉移、提供各類資產。恐怖融資的資產來源可能是非法的,也可能是合法的。也就是說,不論資產形式,不論來源合法與否,只要是資助恐怖主義相關的活動、組織和個人,都屬於恐怖融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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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融資是恐怖主義活動得以滋生、蔓延的資金命脈,對全球安全穩定構成嚴重威脅,遏制恐怖融資對國際社會反恐鬥爭至關重要。

數十年來,打擊恐怖主義一直載於聯合國議程。繼2001年9月11日美國遇襲之後,安全理事會一致通過了第1373(2001)號決議,即《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該決議首次設立了專門的安理會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反恐委員會)。反恐委員會由執行局(反恐執行局)協助,執行局執行委員會的政策決定並對聯合國會員國進行專家評估。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是制定國際反洗錢、反恐融資標準和監督標準實施的政府間組織,於1989年7月建立,秘書處設在經合組織(經合組織)巴黎總部內。其任務包括制定和推廣反洗錢和反恐融資領域的標準建議,促進全球性反洗錢網絡的建立;監督該組織成員對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建議的執行情況;研究和總結洗錢和恐怖融資的趨勢、方法和技術以及相應的打擊措施。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制定的“40+9項建議”(在1990年《關於洗錢問題的40項建議》基礎上,補充了8項反恐融資相關建議和1項關於打擊通過現鈔運送進行洗錢的特別建議),是國際反洗錢和反恐融資領域中的指導性文件,已成為130多個國家和地區及主要國際組織認可的反洗錢與反恐融資國際準則。

與此同時,世界各國也紛紛在國內立法中將打擊和防範恐怖融資作為重要內容。例如,2002年歐盟通過了《打擊恐怖主義框架協定》;德國提出了一攬子安全立法,將參與恐怖組織的行為和幫助恐怖組織的各種行為(如資助行為)犯罪化;澳大利亞先後制定了《2002年禁止資助恐怖主義法》《2005年反恐怖主義法》;英國出台《2010年涉恐資產凍結法》。

我國也早在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三)》中,專門增設了“資助恐怖活動罪”。2015年又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將其修改為“幫助恐怖活動罪”,並將恐怖活動犯罪作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2016年1月1日生效的《反恐怖主義法》在對恐怖主義的防範規定中,將涉恐資金防範作為重要內容,並予以高度重視。2024年修訂的《反洗錢法》,明確將預防恐怖融資納入適用範圍,擴大洗錢上游犯罪涵蓋面。

監管機制上,我國建立了多部門協同體系:以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統籌全國監管工作;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由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負責監測分析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審計、財政、稅務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涉恐融資線索,及時通報公安機關;海關監管進出境現金及無記名有價證券,發現疑點同步通報反洗錢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則負責涉恐融資案件的審查立案與偵查。各部門聯動形成“統籌監管—可疑監測—線索通報—案件偵查”的閉環,實現對涉恐資金風險的全鏈條管控與及時處置。

此外,我國還規定金融機構和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需依法履行涉恐資金安全防範義務,包括制定並完善涉恐資金安全防範的規章制度(主要由央行擔任);嚴格落實客戶盡職調查,對高風險客戶強化核查以確認資金合法性;監測並按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可疑交易;動態核查涉恐名單,對名單內對象賬戶依法凍結、禁提供金融服務;定期開展反恐怖融資培訓與內部審計,提升員工識別能力並排查執行漏洞。

防範恐怖融資是一項需全球協同、內外聯動的系統性工程。多年來,我國通過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全面落實公正司法、切實加強人權保障等法治實踐,已逐步探索出符合本國實際的反恐怖主義法治道路。未來,面對國際國內恐怖活動的新情況、新形勢,還將持續優化防控機制、強化科技監測能力,深化與國際社會的信息共享與執法協作,以更精準的防控實踐切斷恐怖主義資金鏈條,為維護全球安全穩定與金融秩序貢獻力量。

整理自:《國家金融安全知識百問》《中國反恐怖主義法教程》《中國的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體系與實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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