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警方在大度橋前彰化市中山路3段以移動式測速器取締超速,去年開了4300張超速罰單,但縣議員楊子賢批評相關標誌設得不清楚,「設陷阱罰錢」,讓被取締民眾不服。警方則強調既有號誌沒問題,但往後測速時,會在機車道前另設速限標誌提醒。
彰化警方以大度橋前彰化市中山路3段車禍居高不下,因此在此一路段南北向,常會以移動式測速器照相執法,汽車道限速是70公里、機車道限速40公里,去年即取締4300件超速案件,其中以機車道取締占多數,很多機車騎士騎在機車道上,常未注意,催一下就超速吃上罰單,因此哀鴻遍野。
縣議員楊子賢在縣議會質詢指出,他依據民眾反映,實地到現場丈量,發現測速的臨時標誌高度符合法規120至210公分,距離也符合100至300公尺,卻未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條,原則應該將牌面置於「右側」的規定,違反跟機車騎士的行車直覺。
楊子賢說,由於速限的標誌小又不明顯,移動式測速器設置地點又隱密,民眾等收到罰單才知道有設標誌,讓人感覺根本是在「設陷阱罰錢」,希望警方設立告示應符合規定,並在更長距離前要有清楚標示,並公開執法數據,讓民眾明瞭該處事故案量與取締標準的關聯性,如此才能以昭公信,不會讓民眾認為是在撈錢。
縣警局局長陳明君承諾,此一路段如果有適合的空間,會將速限標識往右側設置。
針對楊子賢的詢問,縣警局表示,彰化市中山路3段941號(187.1 k)前北向車道及彰化市中山路3段806號(186.7k)前南向車道2處,編排有常態性移動式測速照相勤務,今年1到5月取締1000餘件,與去年同期的近2000件比較,已減少近一半。
警方表示,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標誌以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右側為原則,特殊情況得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左側或以懸掛方式設置之」,且「警52」規格標誌大小及設置高度也合規定,對於機車駕駛人容易疏忽速限標識問題,其餘路面已經有畫設速限標識,警方往後實施移動式測速照相前,會另在右側靠近機車道行車直覺前方設置速限及取締超速的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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