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男支付15萬元簽約金後代書過世,生前未將款項存入履約專戶,導致買房卡關。(示意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莊智勝/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石姓男子113年透過房屋仲介劉男購買新北市一處房屋,並由劉男找代書前來簽約,未料石男支付簽約金15萬元後,代書卻過世,生前未將該筆款項存入履約專戶,導致交易無法繼續進行;而房仲劉男拿到傭金後也不處理,最後由石男自行貼錢完成過戶。石男不滿劉男收取報酬後卻未完成仲介,因此提告,請求返還15萬元不當得利(仲介費)。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駁回石男請求。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石男透過房仲劉男居間仲介,簽下新北市某處房屋買賣契約,總額新台幣1500萬元,雙方簽署的「保留金契約」中也明載,石男需支付成交價1%的仲介費,亦即15萬元。石男雖依約交付傭金,卻在後續過戶過程爆發糾紛。
石男控訴,房仲介紹的代書收取15萬元簽約金後,卻未將錢存入履約專戶,導致後續交易卡關、無法準時過戶,最後石男只好自己貼錢解決,延遲了近4個月才完成過戶。石男認為房仲劉男未盡「完整仲介」責任,已收取15萬元傭金卻未履約,應返還「不當得利」。
對此,劉男則表示,契約中買賣雙方合意交屋期限為113年12月20日,石男亦於同年12月4日取得房屋使用,兩造簽署之契約亦載明113年12月4日後相關權益由買方全權自行負責,劉男之居間服務已經完成,本次仲介就此結案;且買賣雙方簽約後,都是透過代書協商,仲介未介入其間,係石男便宜行事,將簽約金匯入地政士個人帳戶,嗣地政士過世,無法會帳而引發買賣合約問題,此與仲介無涉,石男支付傭金是依約定、依法支付,不得謂不當得利,請求法官駁回。
法官審酌後,認為劉男確實已完成「報告訂約機會、為訂約媒介」的居間任務,依法可收取傭金,石男主張之「不當得利」自難成立,因此判決石敗訴,駁回其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標題:代書收15萬元簽約金後過世了!男買房卡關 怒告房仲返還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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