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駁回台灣大「延繳頻寬申請」 7/1繼續射訊號最高開罰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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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蘇晟彥/台北報導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5日招開例行記者會,針對台灣大申請展延該會核與台灣之星合併行政處分(以下簡稱原處分)之附款履行期限案,予以駁回申請。NCC指出,台灣大必須在6月30日依法處置,如到期未繳回頻寬,得連續行政處分罰鍰、每次怠金最高30萬、7月1號仍繼續發射訊號的話,依照無線電頻率管理辦法,最高500萬元罰鍰。

▼台灣大申請展延繳回超頻頻寬遭NCC駁回。(資料照/台灣大提供)

針對台灣大哥大展延核准合併行政處分之附款履行期限之申請,NCC表示遠傳電信已經依規定繳回,也完成網路建設計畫變更,因此呼籲台灣大依期履行、繳回超額頻寬。對此,若台灣大可以繳回超頻頻寬、或是轉讓給其他業者,或與其他業者交換。若沒有在6月30日內繳回,得連續行政處分罰鍰、每次怠金最高30萬、7月1號仍繼續發射訊號的話,依照無線電頻率管理辦法,最高500萬元罰鍰。

NCC表示,台灣大哥大於113年4月17日向該會申請展延前揭附款之履行期限,查該公司針對原處分已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申請變更原處分之餘地,該公司所為展延期限申請,於法無據,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29條認申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NCC重申,該會於112年1月18日第1050次委員會議以附附款方式核准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合併申請案,已考量資源合理分配、產業健全發展、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保障,要求存續公司於113年6月30日前完成超額頻寬處理及終端通信功能、緊急電話、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及備援系統切換功能、核心網路強韌性等,已賦予存續公司合理履行期間,台灣大哥大仍應積極於期限內落實法遵義務。


標題:NCC駁回台灣大「延繳頻寬申請」 7/1繼續射訊號最高開罰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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